考研政治思修讲义:8.1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3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人身自由权。
第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第六,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八,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内容: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五,依法纳税。
第六,其他义务。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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